「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不得不面對離婚問題的時候,很容易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以及該準備什麼,只希望能趕快掙脫這個牢籠,因此在簽離婚協議書時,會以為上面寫的東西都一定有效,導致事後為了當初以為談好的賠償或見小孩的問題,出現很多的爭議,還要回頭打官司爭取權益;或是對方不肯離婚,在走法律途徑的時候以為不適合就能離婚,卻因為證據或條件不足,讓法官相信對方的說詞,認為還有維持的可能而敗訴。
我們認為這是必要的的,因為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離婚,以為只要將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配、債務釐清…等大方向約定好就好,結果因為當事人當初寫得不夠細,或是以為寫了就一定有效,結果再出現紛爭,或是對方賴帳的時候,才知道要重新舉證打官司,無法強制執行,讓人非常困擾。
所謂的「協議離婚」就是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在離婚協議書上,最常談到的就是扶養費、財產分配、監護權…等,如果雙方未能在各項條件下達成共識,就不可能兩個人都願意在這張協議書上簽字離婚,而且即便是雙方都以為達成共識簽字了,卻因為當初寫得不夠詳細,而在後續產生了更多的糾紛,因為離婚協議書並沒有非常詳細且標準的格式可以填空,常有人之後因為探視孩子的問題,或是當初債務的分配沒談好而連累彼此,因此又告上法院,在過往失敗的婚姻中重複糾纏著。
專業法律諮詢團隊可以協助你爭取最大化的利益,確定所有的約定都有受到法律的保障,並針對未來可能引發糾紛的部分及早寫清楚,避免模糊的空間出現,比如對方探視孩子的時間、場所、頻率、以及可能碰上的特殊情況,將這些清清楚楚的載明,讓婚離得乾乾淨淨,雙方事後能照著規則好好走。
我們認為這是必要的的,因為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離婚,以為只要將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配、債務釐清…等大方向約定好就好,結果因為當事人當初寫得不夠細,或是以為寫了就一定有效,結果再出現紛爭,或是對方賴帳的時候,才知道要重新舉證打官司,無法強制執行,讓人非常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