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列十項:
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所以不管你的經濟條件多好,也不管你經濟條件多差,都是有平等機會爭取監護權,舉例一些優勢:
監護權宣告: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權變更、監護權改定:如何聲請監護權轉移呢?至於要如何聲請變更,很簡單,只需要提出聲請狀,向法院聲明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且將有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是有對未成年子女任何不利的情形,一一具體列舉在聲請狀上,交由法官判斷,法官同時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加以審酌是否變更監護權。
監護權轉讓:孩子監護權轉移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即可。
監護權、探視權: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民法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監護權到幾歲、監護權年齡:監護權(親權)會到小孩滿20歲,也就是在民法上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