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時間

365天全年無休

連絡電話

0800-056-111

LINE好友

jac7t

常見問題FAQ

這是與徵信公司共同合作的一種服務,用於幫助一些想離婚但是卻無法離婚的人,依目前法律上來看,除非伴侶有符合法律上離婚的標準,否則是無法單方面解除婚約的。
  1. 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5. 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未成年離婚注意事項
  1.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3.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夫妻決定以協議離婚作為管道,必須遵守其離婚程序,得有離婚共識,協商離婚協議條件,在找離婚證人見證意願,協議書上簽名以示負責,再到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才正式生效婚姻關係結束。證人在協議離婚裡是必須的,我們可以找親友協助幫忙,也能找陌生人擔任,法律沒特別限制必須由誰當,只要成年不得有犯罪紀錄即可。但礙於我國傳統觀念,許多人都不願當離婚證人這項工作,就怕一個不小心惹上一身麻煩,為此大多離異夫妻是會向外額外找一個離婚證人。市場上有許多離婚證人機構,有專業機構的,也有單人性質的,夫妻在委外證人前必須先瞭解,每個離婚證人費用皆不一,通常價位落在上千至數萬元以上,提供服務愈完善,隱私程度做的愈好,自然費用也會增加,民眾能評估考量找出合適委託。
很多人都會認為,只要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問題都等著在法庭上處理,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在法院開庭之前,必須先到離婚協調庭,透過客觀調解員協助,讓夫妻在離婚權益上達到共識,或者是挽回婚姻,解決兩人之間的問題,若能夠過調解處理婚姻問題,就不需要在上法院;但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在進入司法途徑,由法官進行審理,做出最後的判決,若有需要也能進行離婚權益分配,避免夫妻離婚後還有爭議出現。
協議離婚是指雙方意願一致,無論是對於監護權、贍養費或是資產分配上都無異議,雙方共同於戶政事務所提交離婚申請表後離婚。而判決離婚則事由夫妻中一方提出訴訟,經法院判斷另一方沒有履行夫妻間義務(例如有充分的外遇出軌證據)時強制離婚。
關於這點是最多人想問的,通姦除罪化是不是代表外遇跟出軌就沒事了?答案當然不是,通姦除罪化指的是刑法部分,白話意思就是指政府不再主動介入家庭糾紛,但若是民眾有任何家庭糾紛,依然可依民法上訴。所以實際上是因為「除罪化」三字造成許多民眾混淆搞不清狀況產生誤會,這邊也要提醒各位千萬別再因為通姦不被刑法管轄就以為自己可以偷養小三或是小鮮肉,民法上依然是有相關法條可以規範的喔,且若有充分證據表示另一方有外遇事實,民法不一定會比刑法輕喔。
許多民眾以為只要上網自行購買徵信器材再請親朋好友幫忙調查就能握有證據了,但其實並沒有那麼簡單,首先光是證據部分若有沒足夠明確到一擊斃命的程度,對方律師便能以證據不夠明確為其脫罪;還有在調查過程中萬一不慎被對方發現,輕則對方變得更為謹慎從此抓不到證據,重則對方聯合律師反對您發起控告,最後不僅輸了官司被判離婚甚至一毛錢都拿不到,還看著小三名正言順變成正宮,雖然交由徵信社處理費用的確較貴,但往往交付的證據都能令對方及其律師無可辯駁,就這點來講還是不得不承認其專業性的重要。
關於這點請放心,本事務所嚴格挑選合作對象,絕對不跟一些來路不明的徵信業者合作,我們合作的對象都是經由政府合法立案,還有徵信公會背書的優良業者,這些都是屬於正派經營的大企業,絕對不會有詐騙消費者的問題產生。
  1. 雙方同意離婚,並偕同到戶政機關登記。
  2. 未成年子女監護:雙方所生子女○○○(姓名)的監護由夫或妻行使,(或同行使)。
    1. 子女探視:未行使監護權的父或母得探視子女。
    2. 探視方式:可以自由約定,通常是每月的第一、三個週末可將子女帶至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家中居住,時間星期六早上10點至星期日晚上6點。寒假其中兩週、暑假其中一個月可與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居住。
    3. 子女扶養費:由未任監護權的父或母按月支付每名子女現金新台幣○○○元,於每月五日前匯款至他方指定的帳戶。支付至子女成年之日(滿20歲)為止。
    4. 子女教育費、其他雜支:依照雙方約定。
  3. 夫妻財產:
    1. 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他方不得爭執。
    2. 雙方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 妻方為夫方債務(如○○銀行貸款)之保證人者,夫方應於○月內向債權人(即○○銀行)除去妻方的保證責任,如有遲誤,夫方應給付懲罰違約金○○元(債務額50%)。
    4. 婚姻期間各自所生負債,各自負責。
    5. 給對方的贍養費或精神賠償金:依照雙方約定。
  4. 分居條款:

    如任一方於簽署本協議書後二個月內仍未偕同辦理戶政離婚登記,而雙方已事實上分居,雙方同意分居期間上述第二條約定仍生效。

    離婚協議書上另需兩位離婚證人簽名蓋章,記載上身分證字號及住址。關於金錢的給付(如:子女扶養費、贍養費、損害賠償……等),最好到公證人處公證,並約定如未給付得逕付強制執行,如此可以簡化日後求償的手續。

聯絡
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