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2.01.11 02:44 am
朱姓保全抓包妻子通姦,妻子擔心挨告,立下和解狀,同意賠償80萬元「遮羞費」,朱因此把衛生紙等物證丟棄,妻子獲悉犯罪事證已「消滅」,拒絕履行合約,遭控涉嫌妨害家庭罪。
台北地檢署調查時,雖然朱男提出陳姓妻子親筆寫下的和解狀,也有警方陪同抓姦的紀錄;但這些證據無法證明陳女與周男有姦淫行為,只好對陳女和周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陳女不滿丈夫提告,還聯合周姓男子反控朱涉嫌妨害秘密罪。檢方認為,朱抓姦時有警方陪同,旅館業者也配合蒐證,過程符合程序,對朱處分不起訴。
據調查,朱姓保全與陳姓妻子感情不睦,婚後經常發生爭執,陳女因此與周姓男同事外遇。朱觀察陳女有陣子行蹤鬼祟,懷疑陳女「爬牆」,暗中請徵信社跟監。
徵信社去年3月間,發現陳女與周男在台北市松山區某旅館開房間,旋即通報朱前往抓姦。朱會同員警趕赴旅館蒐證,果然發現妻子赤裸躺在床上,周男則用圍巾遮住下半身,房內有情趣用品與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調查指出,陳女知道證據確鑿,為避免吃上官司,願意賠償朱80萬元「遮羞費」,也願意簽字離婚,條件是不可提告;朱認為此段婚姻無存續價值,答應陳女要求。
豈料朱一時大意,竟將情趣用品、衛生紙等證物丟棄,陳女獲悉後,認為即使被控妨害家庭罪,也無證據佐證她通姦,決定拒絕履約,讓朱氣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