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委任人陳小姐為原告,被告為通姦人李先生與相姦人王小姐,陳小姐在無意的情況下發現李先生自己的行李箱上面有王小姐出國旅遊的姓名條,驚覺有疑,翻閱日記本才發現,李先生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份去日本玩了十日,當時稱是與好友一同出遊,最後發現竟然是與王小姐共渡日本十日。
陳小姐雖多次催眠自己是自己多想了,但是後來在家中電腦發現李先生與王小姐多次不同地點的旅遊照片,交往時間長達三年之久,甚至還有一起訂飯店的紀錄,心中的難過與痛苦一瞬間崩潰了,但是想想自己有家庭、孩子、家人,實在是很不想要放棄眼前這一切美好,也希望李先生能回頭,但是在多次逼問李先生之後,得到的竟然是李先生拿出離婚協議書要求陳小姐簽字離婚,暗夜哭泣的陳小姐終於忍受不住,開始尋求法律與徵信的幫助,因此找到了本徵信公司。
在陳小姐鼓起勇氣撥出免費諮詢電話,經本徵信社法務專員諮詢後,才知要告通姦罪不一定要有抓姦在床的證據,但仍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涉及通姦才行。因此陳小姐便委託本徵信社跟監,蒐齊出遊、通訊、電腦紀錄資料……等相關證據,並委託律師依簡易的證據提告。
最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二人有罪,還給陳小姐一個遲來正義。目前陳小姐正在進行因通姦罪造成的民事損害賠償與離婚訴訟,相信司法機關會再次給予陳小姐這遲來的正義。
使用證據:
‧電腦中出遊的合照、徵信社提供之兩人出遊照片。
‧行李袋。
‧航空公司行李託運名條。
‧被告一同吃飯的相片。
判決結果:
‧通姦人與相姦人被判有罪。
‧精神賠償、離婚另外提告。
勝訴關鍵:
關鍵一:
律師聲請保全證據,檢察官看了相關說明與證據之後,發動警察單位,直接派人到被告家中扣押可疑證據。以免重要證據遭湮滅、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
關鍵二:
檢察官發函請旅行社、飯店提供被告雙方一同出遊的住房紀錄,經所提供住房紀錄,確定兩人日本十日都同住。
關鍵三:
檢察官帶人分別至雙方家中搜索證據,也趁雙方心虛時馬上問話,使雙方無法有時間思考辯解之詞,當下承認犯罪行為。
男女之姦淫行為,屬於極隱密之時空進行,當然不易取得直接證據。要認定通姦事實,並不一定要以直接證據為限,應綜合各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只要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應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