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朱女與黃某搞婚外情,去年3月到台北市迎風河濱公園車震,遭朱女丈夫「捉姦在車」,兩個人還異口同聲強調,只是在車內「唱歌」,沒有嘿咻,黃某後來在警局簽下50萬元本票,與朱女丈夫和解,但他後來反悔,向台北地院訴請拒付,法官認為他是心甘情願簽本票,判敗訴確定。
到場協助捉姦的姜姓徵信社員工表示,當時車窗開一條縫,他從細縫往內看,發現一男一女在車後座,黃某頭朝車前方,上半身有穿衣服,但內外褲脫到膝蓋,朱女也是同樣情形,衝進去時只有黃某來得及穿褲子,朱女來不及反應就被拍到。本案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通姦犯行明確,朱女與黃某各被判徒刑4個月,均可易科罰金12萬元,朱女已與先生離婚。
本案訴訟時,黃某主張,自己是遭脅迫簽本票;朱女也主張,她與對方並沒有姦情,案發當天晚間8時許,兩人是一起在車內唱歌,黃某唱累了到後座休息,她怕冷也陪在旁,沒想到丈夫帶人衝進來強行把她的褲子脫下來,還錄影存證,她被迫簽500萬本票,黃某則簽50萬本票和解。但法官不採信,表示案發後,黃某是在警局簽下本票和解,無法證明遭強迫。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