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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夫外遇/一罪一罰 上床幾次就幾條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446214.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7.09 02:46 am
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涉嫌婚外情案,台北地檢署採信苗自白的10次通姦行為,認定苗的「小三」觸犯10條通姦罪,並採一罪一罰,被告的劉姓女子可能因此被「上一次床,論一次罪」,以10條罪論罪,難怪在本案中,劉女僅坦承通姦二次,此點,恐怕是很多「小三」始料所未及的。
刑法廢除連續犯之後,採一罪一罰,因此,才會發生「上一次床,犯一次罪」的結果。不過,在審判實務中,由於妨害家庭的法定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在通姦個案中,上床次數有接續犯和 事實認定上的困難,因此,如無意外,最終的判決,通常是判決6月以下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依上床次數,論以一罪一罰,對「小三」,乃至外遇的老公或出軌的妻子,看似不公平,但這是刑法在95年7月廢除連續犯後的原故,對婚姻不忠誠的一方,在上床前,可要小心為上,並三思而後行。
檢方調查時,苗華斌的劉姓「小三」供認,在98年3月間起到6月23日止,在劉女位於北市雙城街的住處,共通姦2次。由於整個妨害家庭的架構,在苗華斌坦承後,已足以偵結起訴全案,不過,檢方採認苗華斌向檢方的供述,認定苗與劉女在3個月內,上床10次,並依一罪一罰的法律關係,起訴劉女涉犯10條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通姦罪在國外立法例中,不乏除罪的趨勢,但在傳統的華人社會中,仍然列在刑法的處罰範圍中,但在審判實務中,縱使因連續犯廢除的關係,而衍生一罪一罰的問題,如果上床次數,多的不勝枚舉,難以量化,是否要因此面對更重的刑責,但因受限於妨害家庭法定刑度最重為1年以下徒刑的關係,審判實務很少判到超過6月以上徒刑,極少發生因通姦坐牢的案例。
法界人士解釋,縱使上床次數被論以一罪一罰,但因存在姦通有接續犯的關係,有法官就認為還是應論以一罪,縱使論以數罪,合併定執行刑時,刑度也不會超過得易科罰金的6 月門檻,通姦案最常見的判決刑度是3到5月。